《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

被引:171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权益); 《民法总则》第111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和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理论储备,该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文以回应迫切的社会需求。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属性。无论将个人信息理解为权利还是利益,都不妨碍法律将其确定为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性质的人格权(权益)且具有支配性特征;其义务主体负有相应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目前以刑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走在了前面,而用民事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尚未彰显。需要探讨民事司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从民法分则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两方面强化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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