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

被引:143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敏感信息; 信息利用; 立法建议;
D O I
10.15939/j.jujsse.2018.05.fx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已经箭在弦上,但三大矛盾仍待有效化解。就"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对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矛盾而言,应秉持"两头强化"的观念,既强化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又强化个人一般信息的利用。就"权利保护法和行政管理法"之间的矛盾而言,应坚持综合立法的进路,实现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三方平衡。就"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之间的矛盾而言,我国一方面应引入个人信息的保护性域外管辖权,拓展主权边界;另一方面应参考世界趋同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国际协定及条约奠定基础。
引用
收藏
页码:45 / 56+204 +204-205
页数:14
相关论文
共 11 条
[1]   大数据时代下匿名信息的法律规制 [J].
韩旭至 .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04) :64-75
[4]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J].
张新宝 .
中国法学, 2015, (03) :38-59
[5]   信息论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价值——兼对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检讨 [J].
谢远扬 .
清华法学, 2015, 9 (03) :94-110
[6]   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 [J].
贺栩栩 .
比较法研究, 2013, (02) :61-76
[7]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J].
王利明 .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33 (06) :68-75+199
[9]  
大数据时代.[M].王融.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 978-7-115-43919-2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M].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978-7-300-24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