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被引:412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信息隐私; 个人信息自决权; 人格权;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2.06.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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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8 / 75+199 +199-200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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