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监管的算法问责制构建

被引:106
作者
张凌寒
机构
[1]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算法; 平台监管; 主观过错; 算法备案; 算法解释; 算法问责;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0430.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算法的广泛应用使得平台运行日益自动化,加剧了网络平台事前的主观过错认定机制困境,导致现有平台监管追责机理模糊化、治理节点滞后、责任设置不符合比例原则。人工智能时代的平台监管,既应符合平台底层的技术逻辑,也应符合主客观相一致、责罚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因此,应穿透网络平台运行的技术面纱,将平台监管的触角和追责视角直接指向背后的算法责任。技术原理是中立的,但是技术的应用是包含主观意图的,应将平台算法设计部署的主观过错作为问责依据。平台的主观过错认定需明晰可回溯的问责点,可通过算法评估制度设置,并以算法备案制度事前固定问责点。事后可要求平台根据备案内容作出算法解释,说明设计的目的和预期后果,结合客观损害结果予以归责。平台算法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对于本身的设计过错作为实质责任予以归责,如果平台提供虚假备案与解释则承担不真实解释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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