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管道化”问题及其反思

被引:47
作者
丁道勤
机构
[1]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平台责任; 管道化;
D O 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8.0317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电商平台对电子商务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电子商务法》,主要是围绕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展开。《电子商务法》相关平台责任条款对电商平台管控力度日渐强化,在某种程度上已严重影响了电商平台对平台生态的管控权限,平台日益沦为"管道",例如"通知删除"规则削弱了平台对商家知识产权侵权的判断权,"禁止删评"使得平台丧失对第三方刷单刷好评和恶意差评及不良信息的自我管理手段。建议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电商主体权益保护及电商秩序维护协同角度合理设定平台责任。总体上,"避风港制度"仍应是电商平台责任的基石,电商平台需承担起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电商平台应积极开展自然人网店强制工商登记及纳税、资质审核、信息公示、安全保障、数据报送、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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