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视角中的人工智能法律责任

被引:21
作者
胡凌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平台; 网络连接; 基础设施服务; 控制力;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9.03.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本文认为人工智能的法律研究应当从为特殊主体设计法律制度的拟制思路转向生产性思路,即理解人工智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平台企业变得更智能(或者平台本身就是一个人工智能体),从而不断要求将平台基础服务、交易流程、终端设备、连接网络等核心要素与其调动的生产性资源相分离,在形式上看成是这些生产性资源"自愿"进入交易网络的过程。只有在法律上最终确保这一点,依托普遍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催生的自动化轻资产经济才能成为现实。这个过程恰好是上层建筑(网络法)面对经济基础(信息经济新生产方式)需要不断进行的回应和调整,也是自互联网商业化以来对法律造成的最大影响。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平台责任水平的设置问题,有必要从网络连接、基础设施服务和控制力三个角度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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