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透明原则的迷思——算法规制理论的批判

被引:266
作者
沈伟伟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算法规制; 算法透明原则; 事前规制; 事后规制; 本质主义; 实用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随着近年来算法问题的大量出现,人们开始思考如何规制算法。算法透明原则是学理和实践中众所周知的一项算法规制原则,许多学者对算法透明原则十分推崇。但与事后规制相比,算法透明原则作为一种事前规制方式,其规制效力有着天然的缺陷。即使算法透明原则可被用来限制"算法黑箱"的不利后果,但在大规模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措施规制算法的时代,算法透明原则通常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因此,就算法透明原则在算法规制谱系中的合理定位而言,其应该处于非普适性、辅助性的位置。比起本质主义色彩浓厚、以算法透明为代表的事前规制,以实用主义为导向、以算法问责为代表的事后规制是更加得当的规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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