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标准主导模式

被引:17
作者
刘晓春
机构
[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私权; 大数据; 自我管制; 行业标准;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7.02.00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权模式有其合理性和现实基础,但是以私权为主的治理模式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而出现了失灵。私权模式为其他治理机制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应当建立多种机制并行的多元治理框架。政府直接管制模式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等约束条件,因此,根据社会自我管制理论,通过数据行业形成自下而上的行业标准应成为治理个人信息的主导模式,并建构"基础法律规范、行业通用标准、企业最佳实践"的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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