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

被引:202
作者
高秦伟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规制; 自我规制; 后设规制; 保障行政法; 私行政法;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5.05.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现代社会之下,政府规制难以应对各种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强化个人、企业、市场的自我意识极为重要,因此如何引导私人主体积极主动地展开自我规制,将成为国家规制模式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这就导致行政法上各种主体的责任需要予以重新分配,一方面要充分诱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展开自我规制,重视私法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对自我规制进行后设规制,强调行政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衔接和协调。同时,实行社会自我规制,强化法律与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引用
收藏
页码:73 / 98
页数:26
相关论文
共 21 条
[1]   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中的担保国家理论研究 [J].
张鲁萍 .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3, 15 (02) :72-76
[2]   德国“担保国家”理念评介 [J].
李以所 .
国外理论动态, 2012, (07) :26-32
[4]   简论社会自我管制 [J].
郑少华 .
政治与法律, 2008, (03) :21-23
[5]   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 [J].
葛云松 .
中国法学, 2007, (03) :77-99
[7]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立法发展(中) [J].
李林 .
法治论丛, 2002, (06) :5-12
[8]  
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反思要素[J]. 图依布纳,矫波.北大法律评论. 1999(02)
[9]  
魔阵·剥削·异化[M].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德) 托依布纳, 2012
[10]  
回应性管制[M]. 知识产权出版社 , 杨炳霖,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