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风险抗辩

被引:3
作者
景荻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产品责任; 发展风险抗辩; 跟踪观察义务; 风险分摊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发展风险抗辩与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属性并不冲突,对于促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不会不当阻碍受害人的救济,具有适用的正当性。以产品投入流通时世界最新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来判断发展风险不符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学习、持续升级的技术特点,也忽视了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现状。为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判断时间点应适用“产品投入流通时+算法系统重大升级时”双重标准,科学技术水平的判断标准宜采取“行业惯性做法”,同时明确发展风险抗辩在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的具体适用,配备风险跟踪机制与风险分摊机制,以便最大程度平衡各方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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