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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数据财产权——以信息与数据的层面划分为视角
被引:49
作者:
王镭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与慕尼黑大学
关键词:
数据信息内容;
数据符号;
数据财产权;
信息自由;
行为规制;
D O I: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9.04.12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数据可从信息内容(语义层面)、符号(句法层面)以及实体这三个层面进行界定。现有法律框架对此已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在信息内容层面,个人数据并未获得财产权地位,而时事新闻信息与商业秘密信息仅可获得临时性防御权保护;在符号层面,构成数据库的数据集合或可作为汇编作品获版权保护,或可基于实质投入而获特别保护,其他数据则处于保护的真空之中;数据实体层面已受到存储载体所有权的保护。当前设立数据财产权的个人保护动因和激励动因皆不充分。同时,无论是对信息内容还是对符号层面赋予财产权,都会对信息自由造成不当限制。因此,信息内容应保持自由开放,数据符号则不应突破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对两者均不应设立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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