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判准——从《民法典》第111条的规范目的出发

被引:31
作者
于柏华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控制个人信息传播利益; 个人信息处理; 合法性判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了一项以保护"控制个人信息传播"为目的的个人信息权。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意义在于塑造"他人眼中的自己",是个体自由发展人格的组成部分,该利益因此不同于其他利益,具有独立性和内在重要性。由"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性质所决定,在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他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具有合法性。个人信息权有其内在限度,《民法典》第111条对控制个人信息传播利益的保护并非绝对。在未经信息主体许可的条件下,如果处理他人信息的行为的理由在分量上超过信息主体控制个人信息利益,同样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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