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修复审视下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形式之利弊检讨——基于条文解析与判例研读

被引:41
作者
刘超 [1 ,2 ,3 ]
机构
[1] 华侨大学法学院
[2] 福建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
[3]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修复; 环境法律责任;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完全补偿原则;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6.02.001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环境修复既是一项环境法律原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修复不仅要求清除污染物质和有害变化,还要求对受损环境在功能上重建和在价值上重构;其制度内涵应当贯彻于环境法律实施各个环节,体现于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中。从条文梳理与案例研读切入分析,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能部分承载环境修复功能,但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专门化、独立性和体系性尚存在较大改进空间。我国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创新了一些环境修复责任形式。而环境侵权责任中的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责任则存在着环境侵权损害认定的程度与范围的限制,使其在实现环境修复中有着内生缺陷,这使其难以针对环境侵权致害特殊机理实现损害完全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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