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生态修复制度的误解与矫正

被引:44
作者
吴鹏 [1 ,2 ]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2] 海南经济特区法治战略研究基地
关键词
生态修复; 生态恢复; 环境修复; 环境公正;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5.04.006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6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说实现了生态修复由实体到程序的制度完善过程。但是随着《解释》的出台,生态修复制度研究中一些固有的认识错误也凸显出来。例如错误将生态修复看作生态恢复进而使用民法上的"恢复原状"作为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将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理解为生态修复的费用进而限缩了生态修复的真实成本等。应当从立法逻辑和思维误区的矫正中认识到《解释》业已存在的问题并引以为鉴,以促进生态修复制度更加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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