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说实现了生态修复由实体到程序的制度完善过程。但是随着《解释》的出台,生态修复制度研究中一些固有的认识错误也凸显出来。例如错误将生态修复看作生态恢复进而使用民法上的"恢复原状"作为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将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理解为生态修复的费用进而限缩了生态修复的真实成本等。应当从立法逻辑和思维误区的矫正中认识到《解释》业已存在的问题并引以为鉴,以促进生态修复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