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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人工智能的刑法问题
被引:19
作者:
皮勇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医疗人工智能;
说明告知义务;
注意义务;
注意能力;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21.01.013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4 ;
摘要:
医疗人工智能是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高诊疗效果、降低医疗风险,但也存在局限性,无法完全替代医师,不能成为医疗行为主体和医事犯罪主体。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给医师履行充分说明告知义务带来了困难,应当合理划定人工智能辅助医疗活动中医师说明告知义务的边界,改革患者获取医疗信息的制度,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人工智能应用影响医师的注意义务范围,医师应审查验证医疗人工智能的诊疗建议,监督其操作过程,履行理性医师的注意义务,承担合理的诊疗义务。在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环境下认定医师的注意能力应不同于使用普通仪器设备,医师在预见和回避其应用风险时面临两难境地,应当建立有益的医疗人工智能发展制度,解决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环境中医师的注意能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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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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