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工智能非法律主体地位的解析

被引:26
作者
黎四奇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地位; 客体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人工智能引发了人们对于智能机器是什么的思考,是“人”,还是“物”?在自由的学术探索中,有人认为由于机器会思考,应摒弃生物学上“人”的观念而位格加等地承认人工智能主体的法律地位。围绕这一基调,各种大同小异的论说应运而生,如电子人格说、有限人格说、法律人格拟制说等。虽然这些求新立异的观点开拓了眼界,但是犯有方向性、人究竟是什么及人与世界之间应有关系的基本认知错位与逻辑混乱的错误。本质上,人才是,也必须是这个世界的本原,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工具创造与使用的历史。无论机器如何被智能化,在法律关系中,其只能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服务于人类的福祉才是人造出物的真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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