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爬虫的演变及其合法性限定

被引:61
作者
苏青
机构
[1]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爬虫; 合法性限定; 开放数据; 非侵入性; 正当目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法律规制的缺乏导致人们将网络爬虫几乎等同于"害虫"。在现象层面,网络爬虫作为运用自动软件从网页上提取大量信息的技术,具有中立性。但技术概念进入法律领域后,必然面临价值评价从而产生"合法与否"的问题。从网络爬虫所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看,网络爬虫经历了从中立技术到一般违法,再到犯罪的演变过程,刑法领域的网络爬虫已突破其技术定义而发生了明显的"异变"。从"广义"的网络爬虫概念出发,可以从对象、手段、目的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合法性限定:合法的网络爬虫应是针对开放数据的、不具有侵入性的、基于正当目的的数据获取技术,不符合任一条件者便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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