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必要原则在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实践中的适用

被引:70
作者
武腾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最小必要原则; 网络平台; 忠实义务; 补充性的合同解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最小必要原则包括相关性、最小化、合比例性三个子原则。在适用该原则时,我国实践中的主流做法是只承认网络平台的次要处理目的,即实现具体业务功能,而不承认其主要处理目的,即提供精准的交易媒介服务。最小化原则的要求与网络平台实现其主要处理目的之间存在巨大张力,个人信息自主控制制度、匿名化制度都难以缓解该张力。鉴于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利益减损型处理行为,如果网络平台实际上为增进信息主体的利益而行动,便不满足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条件。按照补充性的合同解释方法,网络平台在提供媒介服务时应当承担给付型忠实义务,即有义务为消费者在所媒介交易中的可得利益最大化而行动。履行给付型忠实义务的网络平台,在其个人信息处理的综合影响为正面,且给信息主体造成的损害或者危险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处理非敏感的和敏感度低的个人信息。
引用
收藏
页码:71 / 89
页数:19
相关论文
共 46 条
[1]   论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 [J].
张新宝 .
中外法学, 2021, 33 (05) :1144-1166
[3]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价值、基本原则及立法路径 [J].
谢增毅 .
比较法研究, 2021, (03) :25-39
[4]   平台监管的新公用事业理论 [J].
高薇 .
法学研究, 2021, 43 (03) :84-100
[5]   论数据用益权 [J].
申卫星 .
中国社会科学, 2020, (11) :110-131+207
[6]   健康码运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制 [J].
宁园 .
法学评论, 2020, 38 (06) :111-121
[7]   比例原则在给付行政中的适用 [J].
梅扬 .
财经法学, 2020, (04) :76-85
[8]   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 [J].
赵旭东 .
法学研究, 2020, 42 (04) :92-108
[9]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 [J].
周汉华 .
法商研究, 2020, 37 (03) :44-56
[10]   从“权利规范模式”走向“行为控制模式”的数据信托——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机制构建的另一种思路 [J].
冯果 ;
薛亦飒 .
法学评论, 2020, 38 (03) :7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