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用益权

被引:623
作者
申卫星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用益权; 数据所有权; 数据财产权; 权利分割; 数字经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数据权属及其分配规则不清,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未来应根据数据要素市场对数据积极利用的巨大需求,借助自物权—他物权和著作权—邻接权的权利分割思想,容纳作为现代新兴权利客体的数据。根据不同主体对数据形成的贡献来源和程度的不同,应当设定数据原发者拥有数据所有权与数据处理者拥有数据用益权的二元权利结构,以实现数据财产权益分配的均衡。数据用益权既可以基于数据所有权人授权和数据采集、加工等事实行为取得,也可以通过共享、交易等方式继受取得。数据需要依托具有公信力的公共数据平台、数据中间商进行交易与共享。数据用益权包括控制、开发、许可、转让四项积极权能和相应的消极防御权能,在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下行使各项权能可以平衡数据财产权保护与数据充分利用两种价值,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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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0 / 131+207 +207
页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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