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生态“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设置研究

被引:157
作者
张新宝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信息法中心
关键词
大型在线企业; 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 守门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强化网络平台等大型在线企业的治理,配置与其控制力和影响力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正在形成全球普遍共识。我国目前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适应这一趋势正当其时,对此等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特别规定。本文建议在我国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增加一个条文,设置"守门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特别义务。增设这一特别义务,在立法例上有可供参考的经验,并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本文对此作出论证,并对建议增加的条文进行了设计,提出了具体的文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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