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维度——经济法基石范畴解读

被引:58
作者
蒋悟真
李晟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北京
关键词
经济法; 社会整体利益; 个体利益; 法哲学; 基石范畴;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5.01.006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畴。因其与个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复杂关联 ,在以往经济法学的研究中被严重“误读”。从法哲学维度对其进行重新解读 ,首先应当明确社会整体利益以个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绝大多数社会主体共同的欲求即为社会整体利益 ,并且要将其与国家利益作严格区分。对东西方法治秩序的演化分别进行考察 ,可以发现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因而各自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化亦有差别。经济法所体现和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有赖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和持续化以及相应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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