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被引:67
作者
李友根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关键词
经济法; 社会整体利益; 代表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社会作为一个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与部分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子系统的利益。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当然代表,既具合法性、正当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应建立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加以弥补。这一补充代表机制无论在立法、执法中均已有所体现,但尚需进一步完善。在司法领域,建立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有助于奠定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正确认识社会整体利益及其代表机制,有助于克服经济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正确把握经济法的定位和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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