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

被引:52
作者
史际春
陈岳琴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民(商)法; 公私法分野; 经济国家; 经济法; 公私法融合; 公共管理改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两位作者对令人兴奋的“市民社会”理念和追求作了冷峻的剖析 ,阐述了其概念、特质、作用及其与国家和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文章认为 ,市民社会作为特定概念 ,以其自由民主文明的价值追求 ,对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人类迄今从未有过市民社会 ,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市民社会”不可能是“全体公民”的社会 ;在社会化和全球化时代 ,“市民社会”本能地抗拒国家与社会握手言和并开展深度合作 ,反对国家承担协调、管理经济 ,提供公共产品及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职能 ,也颇不合宜 ,有违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市民社会”的终结就是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兴起 ,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跨越。经济法是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条件 ,它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 ,确保民商法得以对社会成员在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下自在、自为的活动进行调整 ,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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