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立法价值认知模式的建构

被引:4
作者
任瑞兴
机构
[1] 河南大学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立法; 价值认知; 价值根据; 价值主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立法价值认知模式是由立法的价值根据、价值主体和价值要素所构成的关于立法价值认知的整体框架,事关法治的价值选择。检视当前立法的价值认知模式问题,建构人工智能时代的立法价值认知模式,已经刻不容缓。具体而言,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关系构成人工智能时代立法价值根据之根本问题,这两种理性需要实现由失衡到平衡状态的有效协调;人工智能引发的立法价值主体上的争议,存在着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混淆的误区,需要适当区分这两种主体并调整其关系,从而明晰人的立法价值主体地位;在人工智能时代立法的价值要素位阶上,需要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理性看待安全与其他价值要素之间的关系,动态调整立法的价值要素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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