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路径

被引:26
作者
林洹民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专精科技; 赋能科技; 科技伦理; 实验主义治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 [国际法];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3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采用何种路径规范人工智能活动,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问题。风险管理进路存在风险评估与分类困难、放任损害发生等问题,并非人工智能立法的当然选择。与以往科技活动不同,人工智能活动既属于专精科技活动,又具有赋能科技活动属性。以人工智能活动为规范对象的人工智能法不应以单一理论为指导,而应遵从科技法与应用法双重定位。科技法定位下的《人工智能法》应尊重科技自主,将科技伦理内化于人工智能研发活动中,同时打破制度壁垒,设计促进型规则,助力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应用法定位下的《人工智能法》则应关注科技赋能场景导致的功能异化现象,一方面借助抽象的权利义务工具,尤其是通过规定新型权利,构建弹性的规范框架,回应不同应用场景中的价值序列差异;另一方面应推行实验主义治理,通过监管沙箱、授权性立法等设计,动态调整监管策略,满足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活动的灵活治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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