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规制模式下的数据保护与算法规制——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研究样本

被引:55
作者
程莹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关键词
数据保护; 算法; 透明度; 大数据;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9.04.030
中图分类号
D95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算法和数据保护之间形成了互相掣肘又互相促进的复杂关系,实际体现了科技与法律的互动关系。算法技术的突破加剧权力失衡和技术风险,导致个人权利实现效果不彰。个人法益保护有赖强化数据控制者责任。在监管机构缺乏必要资源或信息时,适宜采用元规制模式,即通过正反面激励,促使数据控制者本身针对问题做出自我规制式回应。这种模式切实体现在欧盟数据保护改革中。在检讨GDPR第22条算法条款的基础上,应发展数据控制者自我治理机制予以补足。在透明度原则和问责原则指引下,数据控制者有义务通过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经设计的数据保护等工具,构建完备的算法审查机制;同时通过革新算法解释方法矫正权力失衡,为个人权利救济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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