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的“避风港”:重新思考中国网络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被引:23
作者
雷逸舟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避风港”原则; 网络视频平台; 间接侵权责任; 注意义务; 商业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主流观点认为"避风港"原则保护了网络视频平台,免除了平台对用户上传视频内容的主动审查义务,但也因此帮助平台进行著作权侵权。但如果我们回顾中国网络视频平台的发展历史会发现,中国法院对"应知"的认定相对宽泛,要求视频平台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审查义务。对热播、知名的视频内容,应确保平台上不存在相应的侵权内容。这种法律解释在"避风港"原则被移植到我国前就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避风港"原则的移植并未彻底改变。由于司法实践的这种倾向,网络视频平台负担了比较高的视频审核成本,最终不得不改变商业模式,从视频分享模式转向版权购买模式。这一历史过程揭示了法律责任设置对商业模式发展的中长期影响,应谨慎赋予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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