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

被引:82
作者
张新宝
任鸿雁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侵权; 通知规则; 知道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所作出的规定,这一方面体现了科学技术发展对于法律内容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发挥了法律对于科技发展的组织和管理作用。但是,法条本身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责任主体的范围、责任承担的限额等问题还需要运用解释论的方法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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