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

被引:102
作者
陈兵
机构
[1] 南开大学法学院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2] 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大数据; 市场竞争; 竞争法; 互联网经济; 正向激励价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大数据作为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进阶产物,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正成为社会关注之热点,对其多维法律属性的讨论日臻激烈。然而,就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及其在竞争法上的意义,目前虽有实践感知,但尚缺乏系统描述与深度研讨。因应大数据对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正向激励价值,以及可能产生的逆向激励风险,有必要明晰大数据在竞争法上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竞争法的规制理念、前展规制的逻辑起点;完善竞争法规则体系,制定协同行业正当利益与竞争规范价值的行业竞争规范适用指南;优化竞争规制方式,引入系统性与整体性规制。同时,还应该充分重视大数据技术在竞争法规制实践中的运用,以便于提升竞争法实施中的科技含量和科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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