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在中国竞争法中的角色重塑与功能再造——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

被引:36
作者
陈耿华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标准; 消费者集体诉权;
D O I
10.13676/j.cnki.cn36-1224/f.2018.02.013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互联网消费者主导经济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互联网的经济特性一方面强化了消费者作为裁判官的角色,而另一方面也必须直面消费者位于互联网竞争生态链最末端的事实。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一种"反射式"的间接保护,而应当是直接保护甚至是侧重保护。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特殊地位也决定其特殊功能。论证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应以保障经营者合法利益为基础,重点关注消费者的整体、长期利益是否受损对行为做出定性。该法中消费者权益的内涵表现为不受误导和欺诈的知情权以及不受技术强迫和间接干扰的选择权。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应止于修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还应明定消费者集体诉权及其具体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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