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误用批判(上)

被引:21
作者
兰磊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竞争; 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福利; 终极目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促进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但是我国反垄断实务与理论界存在滥用消费者利益的倾向。他们热衷于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竞争的行为进行定性;他们对于消费者、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有多种不同的理解;甚至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的绝对化;一些学者在论证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地位时犯下了以偏概全或者论据不当的错误,还有的学者混淆了立法目的和判断标准。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绝对化是错误的。反垄断法不仅能促进消费者利益,还能够并且应该追求其他价值;特别是,竞争价值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实践表明消费者利益价值并非总是高于竞争价值;它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一定条件下,它还保护经营者。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反垄断法上消费者概念及其地位,避免动辄使用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说,而应该恢复反垄断法的广泛关切,并专注于反垄断法对竞争机制的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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