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的民法教义学解释进路

被引:21
作者
宋宗宇
林传琳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自动驾驶; 民法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20.11.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具有的智能性、安全性、风险性特征导致其交通侵权行为主体不明、责任边界模糊等困局。在民法教义学维度,其关键问题不只是在于如何应对责任真空,更为重要的是提供合理的解释理由与衡量多方利益。基于自动驾驶系统的弱人工智能属性,民法应将其"工具化"。在可允许风险论视角下,生产者不应承担智能系统风险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自动驾驶的汽车保有人承担该责任时,应当区分高度自动驾驶与一般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可参照适用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自动驾驶区分情形适用现行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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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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