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遗忘权的法理定位与保护范围之限定

被引:21
作者
梅夏英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删除权; 人格法益; 个人信息权; 数据保护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被遗忘权是对他人已公开信息的删除制度,只适用特定的情形,它不适用一般的隐私保护制度。被遗忘权与以信息自主及信息收集、利用制度为内容个人信息权也有不同,它涉及特殊的立法目的和利益考量,也不适用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保护。被遗忘权应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规制,宜在私法之外从公共维度的视界考量其价值。被遗忘权涉及多种价值的冲突,目前应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在最必要的情形下尝试引进,以逐步建立被遗忘权可能的法律地盘。
引用
收藏
页码:48 / 54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8 条
[3]   试论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属性及其边界 [J].
梁辰曦 ;
董天策 .
学术研究, 2015, (09) :31-36
[4]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J].
杨立新 ;
韩煦 .
法律适用, 2015, (02) :24-34
[5]   被遗忘权的概念分析 [J].
郑远民 ;
李志春 .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5, 34 (01) :30-34
[6]   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性基础 [J].
梅夏英 ;
杨晓娜 .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06) :14-21
[7]  
删除[M]. 浙江人民出版社 , 迈耶-舍恩伯格, 2012
[8]  
大数据时代[M]. 浙江人民出版社 , 迈耶-舍恩伯格,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