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性基础

被引:27
作者
梅夏英
杨晓娜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秩序; 公共安全;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4.06.00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在整个网络系统中所处的独特地位,应对所有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侵权法为加强对私人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极大的窄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同时也无法适应目前网络侵权的客观现实。为此我们应立足于公共领域,重新审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所有网络用户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内涵及价值取向,即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进而概括出该义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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