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被引:259
作者
杨立新 [1 ,2 ,3 ]
韩煦 [4 ]
机构
[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3]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
[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被遗忘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网络信息保护; 侵权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0105 ;
摘要
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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