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以在线评价平台为例

被引:16
作者
李承亮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识别性; 隐私权; 一般人格权; 利益权衡; 比例原则;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16.04.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的用户评价(包括被评价者基本资料)具有识别性,属于被评价者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信息主体除了享有隐私利益,还可能享有其他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在线评价平台的信息收集、发布行为即使没有侵害被评价者的隐私权,也有可能侵害被评价者的一般人格权。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的个人信息仅仅涉及被评价者的社会领域,不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对于此类信息,被评价者一般不享有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应当容忍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在线评价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应当过分限制被评价者的人格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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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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