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分配与实现机制

被引:97
作者
邢会强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大数据; 大数据交易; 大数据确权; 财产权;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9.06.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依法交易、流通、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要大力发展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交易,就必须对数据尤其是个人信息进行确权,明确权利归属。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归属于个人,但其财产权却因个人信息的不同分类而不同,即基本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为个人所独有,伴生个人信息和预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为个人与信息企业所共有;但在伴生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中,个人的份额大于信息企业的份额;在预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中,信息企业的份额大于个人的份额。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个人信息的种类,采取不同类别的采集与交易规则,为个人信息的交易提供法律支持。大数据交易和大数据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则为实现个人信息的财产权提供了可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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