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商业利用同意要件研究——以个人信息类型化为视角

被引:30
作者
项定宜 [1 ,2 ]
申建平 [3 ]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
[2]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3]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 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7.05.00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第111条顺应信息时代的需求,规定个人信息在信息利用中受到法律保护,但规定得较为概括。信息主体同意是信息商业利用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但绝对的同意要件会阻碍信息的充分利用。为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利用平衡的法律理念,并结合个人信息的性质,应当将个人信息分为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同意要件应为积极同意;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相对较疏远,同意要件应为消极同意。基于个人信息类型化研究,建议司法裁判者区分适用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同意要件,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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