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中的数据因素

被引:14
作者
孙益武
机构
[1]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关键词
反垄断; 数据; 平台; 算法;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2103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虽然数据一直客观存在,承载并记录着人类活动的各种信息,但其被广泛接受还是作为计算机专业术语被使用;从二进制的存储到法律规范中信息的多维表现形式,作为承载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数据受到相关法律的特殊保护,呈现出垄断的部分特征。然而,数据本身的权利配置并不明晰,平台经营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等形式保护其数据优势,合法占有的公共数据也呈现出垄断的特点,其商业开发和利用存在制度困境。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不应关注数据数量上的多寡,其重点应在行为的垄断性,即数据收集、处理行为有无非法性,有无数据垄断协议或算法上的共谋等利用数据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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