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被引:49
作者
叶良芳
马路瑶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风险社会;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18.06.009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作为智慧社会的核心技术,人工智能所潜隐的风险具有人为性和不确定性。这属于风险社会的"风险"的本质特征,因而刑法对人工智能的风险的应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于人类的权利和价值,在善恶观和伦理观上不具备与人类相当的认知水平,将人工智能拟制为犯罪主体的设想不具有合理性,且将加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应以防控风险为出发点,兼顾保障创新,在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和创造者以及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
引用
收藏
页码:65 / 72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5 条
[2]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 [J].
储陈城 .
东方法学, 2018, (03) :27-37
[3]   自动驾驶车辆犯罪的注意义务 [J].
彭文华 .
政治与法律, 2018, (05) :86-99
[4]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重构 [J].
刘宪权 .
政治与法律, 2018, (03) :89-99
[6]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J].
刘宪权 .
法商研究, 2018, 35 (01) :3-11
[7]   基于人工智能的军事智能武器犯罪问题初论 [J].
夏天 .
犯罪研究, 2017, (06) :9-20
[8]   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 [J].
张玉洁 .
东方法学, 2017, (06) :56-66
[9]   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J].
吴汉东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 35 (05) :128-136
[10]   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从认知科学五个层级的理论看人机大战 [J].
蔡曙山 ;
薛小迪 .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53 (04) :14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