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数据法律定位的学说论争、司法立场与立法规范

被引:46
作者
张玉洁 [1 ]
胡振吉 [2 ]
机构
[1]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2]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平台; 个人信息; 不正当竞争; 大数据;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8.10.012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大数据的法律定位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法治难题,其背后隐藏的是数据财产权与人格权的激烈冲突、数据资产化背景下的数据权益分配以及法律保护机制的竞合问题。通过对我国"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等大数据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大数据"在运作机制、权益分配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极大地冲击了现行"数据"法律法规。大数据具有大量、低价值密度和不特定人群等特征。有鉴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当肯定大数据的强财产权属性和弱人格权属性,确立严格等级、流动等级和竞争等级的三等级保护规范,并针对大数据的独特性来建立"侵犯数据资产罪"等法律责任体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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