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立法抉择

被引:138
作者
陈小君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关键词
集体所有权; 成员权; 三权分置; 物权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一直未被立法者充分重视,相应的立法缺失导致实践中纠纷不断,农民利益频遭损害。成员权产生于团体的内部关系中,与团体的主体性密切相关,具有人法属性,当受团体法调整。当下,成员权已然与其他民事权利并列为显权,其立法紧迫性日渐凸显。农民成员权与集体所有权密切相关,在民法总则(草案)未将其纳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将其归置于《物权法》集体所有权中,以真正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重要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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