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

被引:280
作者
王利明 [1 ]
周友军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成员集体所有; 成员权;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2.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 [土地法]; F301 [土地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120405 ; 082802 ; 1204 ;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出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成员集体所有在性质上类似于总有,它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基础。成员权是私法上的权利,不同于村民自治的权利。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户籍为标准,在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成员权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应当完善其救济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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