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交融的人工智能法

被引:17
作者
陈吉栋 [1 ,2 ]
机构
[1] 同济大学法学院
[2] 同济大学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公私交融; 数据; 可计算性; 智能合约; 同意授权; 人工智能风险治理;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4.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人工智能法的事物本质决定了其公私交融特性。事物本质的观察源于技术不平等与随之而来的信任关系重塑,其基本内涵是主体数字化、数据财产化、财产债权化、权利社会化和责任客观化。人工智能系统、AI agent并非法律主体。同意具有公法内涵但离不开私法分析,智能合约研究进展不大。权利研究不能支撑人类数字化生存的公私利益诉求,数据赋权说已占主流,但仍未能走出数据流通困境。法律责任的研究集中在归责原则的客观化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之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过错判断上。以风险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治理构成人工智能立法的底层逻辑,应注意风险与责任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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