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

被引:164
作者
吕忠梅
机构
[1] 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 生态损害; 环境修复费;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6.03.013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锦汇、常隆等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该案涉及三大审理焦点:一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常隆、锦汇等公司以买卖方式处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救济方式的选择。总体而言,法院对原告资格的认定隐含着通过支持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而发挥司法环保功能的积极考量,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推定法理清晰,对损害后果及其救济方式也进行了探索和创新。但是,在肯定该案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特别强调环境司法的理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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