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可以“间接”吗?——对间接歧视可责性问题的分析

被引:10
作者
金韬
机构
[1] 宁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间接歧视; 歧视意图; 可责性; 反歧视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间接歧视离我们对歧视的日常理解较远,我们应将后果而非意图作为认定间接歧视的标准。禁止间接歧视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诸多挑战,这主要是因为我们难以说明这类歧视的可责性。"侵权法解释"和"分配正义解释"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责任基础,但是它们都是片面的。"双层可责性理论"则提供了一幅完整的关于间接歧视可责性的图像,它能同时说明个体层面的可责性和结构层面的可责性。这两个层面的可责性以群体身份为连接纽带,间接歧视的可责性在两个层面之间双向动态循环,最终根源于群体之间不公正的社会结构。在间接歧视的情境中,尽管行为人同等对待了不同群体的成员,但是群体之间的不平等依然会导致相关行为产生具体损害。同时,受歧视者遭到的损害也进一步彰显并加固了不公正的社会结构。可责性问题与责任归属问题密切相关,由行为主体承担间接歧视的责任既是合理的,也是符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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