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

被引:30
作者
徐伟
机构
[1] 宁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通知移除制度; 避风港;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侵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合格通知后,会及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这是通知移除制度有效实施的预设前提。然而,事实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往往并未积极移除侵权内容。这导致了通知移除制度未能如立法者所预期般有效抑制网络侵权的发生。通知移除制度局限性的直接原因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权衡守法和违法的成本与收益后,往往选择宁可违法,也不愿移除侵权内容。该"选择性守法"现象的出现,又根源于通知移除制度本身存在的设计缺陷,即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法官"的基本程序正义原则。此种制度设计的产生原因在于互联网技术对传统法律救济途径造成的冲击。破解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可从扭转互联网技术对传统法律救济途径的影响、改变通知移除制度的设计缺陷、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成本以及发挥"知道"规则的替代性作用等方面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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