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从公权利到私权利的转变

被引:28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 公权利; 私权利; 转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使这两个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发生了权利性质的转化,由公权利转变为私权利,人身自由权成为具体人格权,人格尊严成为一般人格权。在此之前,《民法通则》没有这样规定,其后在理论上和实务上进行了长期的准备,通过司法解释方法确认其为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顺应时代的要求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使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实现了性质的转变。在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实现了私权利化之后,再前进一步,对于那些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权利,在具备公民基本权利能够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公民基本权利被私权利化后有相应的民事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公民基本权利中具有民事利益的内容和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后有民法上的救济措施的要件时,就可以认可其具有私权利的性质,通过民法规定的保护方法对其提供保护,使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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