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中国模式

被引:41
作者
郭武 [1 ,2 ]
机构
[1] 甘肃政法学院环境法学院
[2]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环境行政; 环境司法; 联动机制; 中国环境法治;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7.02.017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关于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讨论不仅具有重要的法理价值,而且对于当下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现实必要性。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机制可被类型化为点式合作联动机制和递进式整体联动机制。前者在本质上体现为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组合拳",后者则反映出现代环境法调整机制的融合和环境法法权结构的形成、完善,标志着一国环境法治的发展水平。在当下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推进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的递进式整体联动机制发展,应注意以下问题:联动机制的人为拟制与环境法治子系统之间逻辑关联的关系、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限度与边界、联动机制采用渐进性模式路径还是革命性模式路径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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