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兼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

被引:5
作者
徐海燕
朱辰昊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纯粹经济损失; 不赔原则; 选择性赔偿; 类型化解决;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08.03.021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曾拒绝对那些与受害者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纯粹经济损失提供赔偿救济。但随着这一态度的理论缺陷和实践弊端逐渐暴露,不少国家改采选择性赔偿和类型化解决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和筛选工具。作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也应坚持选择性赔偿和类型化解决的立法态度,并创制出符合我国法律环境的相应法律技术工具。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不实陈述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而言,应选择侵权法为救济依据,并兼采各种手段合理限制过苛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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